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撰写时间: 2017-07-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关闭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设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2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一)权责划分(市):

1.对涉跨区项目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批;
2.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

督管理。

(二)权责划分(县):

项目所在地在行政区(功能区)的项目的审批。

四、审批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确需拆除、闲置的防治污染设施的。

五、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函,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情况,拆除或闲置污染

防治设施的原因。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3、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九、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8:30-12:00,2:30-5:30。

十、办事窗口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网址:http://www.jlsc518.com/gzhd/wyzx/,可电话查询(2538371)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网址:http://www.jlsc518.com/gzhd/wyts/,可电话投诉(12345)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fzj.gov.cn/;行政诉讼:http://www.jwf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