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

撰写时间: 2017-07-2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满足施工噪声排放许可申请条件的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第二十九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修正) 第十七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2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1.               权责划分(市):

1.对涉跨区建设项目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批;
2.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               权责划分(县):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区(功能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有从事建筑施工的合法资质;

2)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3)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4)具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落实了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它修改。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珠海市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及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规范表格,用A4纸打印,填写完整清晰,加盖申请人公章

2

0

纸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

A4纸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0

1

纸质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

A4纸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0

1

纸质

建筑施工排污费缴费凭证

A4纸复印件

0

1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3 工作日。 受理时限从收到申请资料起到出具受理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止,3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3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在官网公示审批结果。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查询0756-2538371或窗口,可电话查询(2538371)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jlsc518.com/gzhd/wyts/,可电话投诉(12345)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fzj.gov.cn;行政诉讼:http://www.jwf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