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办事指南

撰写时间: 2016-12-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危险废物跨地级市转移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危险废物转出我市处理的申请单位属珠海市辖区内的法人单位;
2、接收单位属于省内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2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

1.                权责划分(省):

负责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2.                权责划分(市):

负责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

四、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九条要求;

2)经征询接受地环保部门,为同意的意见;

3)本行政许可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

五、申请材料

纸质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表

1.在线打印;2.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双方盖章

5

0

纸质

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协议)

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双方盖章

1

0

纸质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申请单位盖章

1

0

纸质

接收地市环保局意见

接收地市级环保部门盖章

1

0

纸质

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

申请单位盖章

1

0

纸质

区环保局意见

区级环保部门出具意见

1

0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工作日。 受理时限从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含接受地市环保局加盖公章的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定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5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2 工作日。 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网址:http://www.zhwsbs.gov.cn/。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十、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7:30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可电话查询(2155131)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jlsc518.com/gzhd/wyts/,可电话投诉(12345)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fzj.gov.cn;行政诉讼:http://www.jwfy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