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办事指南

撰写时间: 2016-12-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办事指南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新申请)》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第19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2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1.                权责划分(市):

负责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                权责划分(县):

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新申请),为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四、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为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4

0

纸质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0

1

纸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0

1

纸质

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0

1

纸质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0

1

纸质

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0

1

纸质

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

1.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2.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3.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4.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5.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6.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7.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8.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9.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10.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11.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0

1

纸质

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0

1

纸质

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2.安保措施。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7.人员培训制度。8.环境监测制度。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0

1

纸质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0

1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工作日。 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至正式受理之日止,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15 工作日。 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网址:http://www.zhwsbs.gov.cn/。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窗口名称:富山工业园管委会环保局

窗口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西1号

窗口电话:5659067

窗口名称: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1707号

窗口电话:0756-5135104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窗口

窗口地址: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0756-7260646

窗口名称:香洲区环保局固废室

窗口地址:香洲区山峰路78号1栋2楼固废室

窗口电话:0756-2212172

十、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7:30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可电话查询(2155132)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gzhdwyts.html,可电话投诉(12345)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fzj.gov.cn;行政诉讼:http://www.jwfyj.gov.cn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和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并附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第19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2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1.                权责划分(市):

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                权责划分(县):

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变更),为本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四、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为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的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1

0

纸质

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

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0

1

纸质

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0

1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工作日。 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至正式受理之日止,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网址:http://www.zhwsbs.gov.cn/。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十、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7:30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可电话查询(2155132)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gzhdwyts.html,可电话投诉(12345)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fzj.gov.cn;行政诉讼:http://www.jwfyj.gov.cn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第19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2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1.                权责划分(市):

负责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                权责划分(县):

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延续),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四、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为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申请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4

0

纸质

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0

1

纸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0

1

纸质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0

1

纸质

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报告

按上一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编写报告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1

0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工作日。 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至正式受理之日止,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15 工作日。 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网址:http://www.zhwsbs.gov.cn/。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窗口名称:富山工业园管委会环保局

窗口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西1号

窗口电话:5659067

窗口名称: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1707号

窗口电话:0756-5135104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窗口

窗口地址: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0756-7260646

窗口名称:香洲区环保局固废室

窗口地址:香洲区山峰路78号1栋2楼固废室

窗口电话:0756-2212172

十、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7:30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可电话查询(2155132)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jlsc518.com/gzhd/wyts/,可电话投诉(12345)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fzj.gov.cn;行政诉讼:http://www.jwfyj.gov.cn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注销)》   办事指南

市环境保护局      2016-XX-XX发布      2016-XX-XX实施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并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第19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2级,分别为地市级、区(县)级。

1.                权责划分(市):

负责对已下放各区(功能区)实施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                权责划分(县):

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审(注销),本行政事项实施机关。

四、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2)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为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公章须与其申请单位名称一致。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原件

1

0

纸质

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和对未处置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

对相关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处置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

0

纸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文件

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

0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工作日。 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至正式受理之日止,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15 工作日。 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网址:http://www.zhwsbs.gov.cn/。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窗口名称:富山工业园管委会环保局

窗口地址: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西1号

窗口电话:5659067

窗口名称: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1707号

窗口电话:0756-5135104

窗口名称:投资建设窗口

窗口地址: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0756-7260646

窗口名称:香洲区环保局固废室

窗口地址:香洲区山峰路78号1栋2楼固废室

窗口电话:0756-2212172

十、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7:30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可电话查询(2155132)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www.jlsc518.com/gzhd/wyts/,可电话投诉(12345)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fzj.gov.cn;行政诉讼:http://www.jwfy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