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撰写时间: 2016-12-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新申请)》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属受理范围的辐射工作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
2)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5)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6)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
7)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修改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条、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附件2:国务院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第13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3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1.                权责划分(省):

除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2.                权责划分(市):

对富山工业园区以外全市范围内(包括跨区)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相关许可进行审批

3.                权责划分(县):

加具初审意见

四、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与现场状况相对应

3)现场状况符合国家辐射管理法律法规要求

4)已通过技术审查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申请书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法人签名,区级环保部门加具意见。

1

0

纸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0

1

纸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0

1

纸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

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0

1

纸质

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辐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辐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0

1

纸质

辐射安全责任书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放射源、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账和检修维护制度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项目场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所在位置的平面图

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0

1

纸质

人员培训计划和辐射监测方案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工作日。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5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20 工作日。 特殊程序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网址:http://www.zhwsbs.gov.cn/。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在官网公示审批结果。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十、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7:30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2155269)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可电话投诉(2155269)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uhai.gov.cn/;行政诉讼:http://www.zhcourt.gov.cn/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变更)》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或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法人需要变更的
2)辐射安全许可证地址需要变更的
3)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需要变更的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修改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条、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附件2:国务院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第13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2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

1.                权责划分(省):

除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2.                权责划分(市):

对富山工业园区以外全市范围内(包括跨区)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相关许可进行审批

四、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予以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申请书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4

0

纸质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其它变更证明材料

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0

1

纸质

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0

1

纸质

许可证正、副本

正、副本内页齐全

1

0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工作日。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无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5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网址:http://www.zhwsbs.gov.cn/。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在官网公示审批结果。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十、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7:30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2155269)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可电话投诉(2155269)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uhai.gov.cn/;行政诉讼:http://www.zhcourt.gov.cn/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办理延续手续的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修改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条、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附件2:国务院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第13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2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

1.                权责划分(省):

除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2.                权责划分(市):

对富山工业园区以外全市范围内(包括跨区)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相关许可进行审批

四、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与现场状况相对应

3)现场状况符合国家辐射管理法律法规要求

4)已通过技术审查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申请书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2

0

纸质

近期环境监测报告和个人剂量监测报告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

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0

1

纸质

许可证正、副本

正、副本内页齐全

1

0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工作日。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5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20 工作日。 特殊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网址:http://www.zhwsbs.gov.cn/。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在官网公示审批结果。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十、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7:30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2155269)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可电话投诉(2155269)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uhai.gov.cn/;行政诉讼:http://www.zhcourt.gov.cn/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注销)》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符合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条件的单位。。

2.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年修改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五条、第六条

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 附件2:国务院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第13项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市环境保护局,分为2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

1.                权责划分(省):

除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2.                权责划分(市):

对富山工业园区以外全市范围内(包括跨区)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相关许可进行审批。

四、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2)申请材料与现场状况相对应;

3)现场状况符合国家辐射管理法律法规要求;

4)已通过技术审查。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申请书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

0

纸质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纸质打印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4

0

纸质

项目退役证明材料

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签章

0

1

纸质

许可证正、副本

正、副本内页齐全

1

0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 工作日。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20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5 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许可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网址:http://www.zhwsbs.gov.cn/。
2、受理机关自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在官网公示审批结果。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窗口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

窗口电话:07562538215

十、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7:30

十一、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2155269)或窗口查询。

2.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相关信息见网址:,可电话投诉(2155269)或窗口投诉。

3.                申请人对本非行政许可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http://www.zhuhai.gov.cn/;行政诉讼:http://www.zh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