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听证报告

撰写时间: 2016-10-2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加强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14日上午在该局7楼会议室召开了《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听证会围绕《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二)听证会公告的发布方式和报名情况

2016年9月28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在“绿色明珠-珠海环保公众网”发布了《关于举行〈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听证时间、听证地点等相关内容。

截至2016年10月9日15时(即报名截止时间),共有市民、企业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等12人报名参加听证会。

(三)听证参加人的确定

最终确定听证参加人为12人,包括相关领域专家3人,政协委员2人,企业代表6人,市民代表1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企业代表参加人共有6名,符合《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关于听证参加人数量不得少于8人和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全体听证参加人的四分之一的规定。

听证参加人名单于2016年10月9日在“绿色明珠-珠海环保公众网”上公布。

(四)陈述人和旁听人员的确定

根据听证会规则,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听证陈述人由行政决策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人数不得超过3人。经认真遴选,听证主持人由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红担任,听证陈述人由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减排科科长丁疆华、科员华方担任,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邹星担任听证记录员。

根据听证会规则,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本次听证会设置5名旁听席,最终共有3人报名旁听了听证会;另外,邀请了8家媒体参加旁听,5家媒体到场。

(五)听证会举行过程

2016年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听证会如期举行。实际出席听证会的听证参加人共12人,原报名的专家代表曾凡棠因故请假,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邀请了另一位专家房怀阳参会。珠海文川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代表夏杨临时有事委派公司另一名代表衣丽萍参会,其他人员均按时到场。

听证会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定的议程举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介绍听证主持人、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人员名单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内容、有关背景做说明。

听证参加人按顺序做发言,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根据主持人要求,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建议等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听证主持人做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参加人、主持人、陈述人、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二、听证会各方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大部分听证参加人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环境保护制度的完善,提高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的积极性。听证参加人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建议:

(一)关于排污权缴费年限的意见建议

企业代表曲志梅提出:排污权的缴费是一次性缴纳5年的费用,但在使用的过程中,企业在排放污染物的时候往往是因为生产或者检修的原因而间断生产,或者是不连续排放,这样造成配额占用了以后没有得到有效利用的情况,建议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企业代表罗树能提出一次性购买5年的份额对企业的压力过大,建议研究逐年购买的方式。

企业代表衣丽萍提出:目前实体经济较差,企业运作困难,建议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企业允许分期缴纳。

政协委员窦振国提出:2014年当时的说法是免费使用,少量有偿,然后逐渐增加有偿使用的部分。而珠海的管理办法,一次性征缴五年,严重增加了企业的困难。

(二)关于有偿使用排污权额度确定的建议

企业代表罗树能提出:建议有偿使用排污权的额度不要与排污许可证挂钩。

(三)关于完善补贴制度的建议

企业代表衣丽萍提出:建议《管理办法》第27条中提到的完善在线监控系统,建立相关补贴制度,监控的仪器由政府补贴,而运营的费用由企业来承担。

市民代表王颖提出:对企业创新、环保得当的企业,建议政府在企业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里能给予企业适当奖励。

(四)关于弹性收取排污权费用的建议

企业代表梁胜提出:建议如果企业通过内部管理,持续几年做得好,对企业采取适当奖励或者采取递减的方式收取费用。

(五)关于增强宣传力度的建议

专家代表邓星明提出:建议进一步加强《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

(六)关于增强排污权流动性的建议

专家代表陈岩哲提出:建议政府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每年都应该预留一下排污权的资金,保证排污权的回购。同时建议排污权的交易价由市场决定,政府兜底。

(七)关于排污权交易推出时机的意见

政协委员代表窦振国提出:目前国家经济呈L型的,企业经营存在困难,珠海市政府在企业困难的时候推出这个政策是否不合时宜。

(八)关于适当控制排污权市场价格的建议

政协委员代表窦振国提出:排污权是一种资源,具有稀缺性,价格会上涨,建议政府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使其避免像地块一样的高增长。

(九)关于排污权交易监管的建议

市民代表王颖提出:建议建立一个透明的监管办法,避免其成为一个权利租赁的平台。

(十)关于增加、修改条款的建议

专家代表房怀阳建议:一是环保领域的管理思路由以前的总量控制向改善环境质量去转,就是以质量为核心,建议在排污权初始核定原则这里,建议增加一个排污权初始核定以改善环境为核心。二是建议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进行修改,适当考虑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三是建议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排污总量监督执法体系不应仅限于排污总量。

三、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处理意见

   (一) 对排污权缴费年限的修改意见

针对相关参会代表提出的一次性缴纳5年排污权使用费将会给企业造成压力,建议分年度购买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研究后,计划将原《管理办法》中第八条由“一级市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原则上以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为期限,一次性征收、一次性缴纳,试点期间为排污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年。”修改为“一级市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原则上以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为期限,一次性征收、一次性缴纳。排污企业可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5年排污权使用费,或者选择逐年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二)对有偿使用排污权额度确定的意见

     针对企业代表罗树能提出的建议有偿使用排污权的额度不要与排污许可证挂钩的问题,依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同时,根据《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对排污权的定义中已明确排污权是指排污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企业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因此,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认为,排污权中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指标需要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三)对完善补贴制度的意见

针对相关参会代表提出的政府在征收排污权使用费后,能建立相关补贴制度,给予企业补贴的建议,依据《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因此,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认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出让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实施。

(四)对弹性收取排污权费用的意见

针对企业代表梁胜提出的如果企业通过内部管理,持续几年做得好,对企业采取适当奖励或者采取递减的收取费用的建议,依据《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严禁违规对排污单位减免、缓征排污权出让收入,或者以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排污权出让收入”。因此,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认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实施。

(五)对增强宣传力度的意见

针对专家代表邓星明提出的进一步加强试行办法的宣传力度的建议,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将结合企业日常的需求,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进一步的宣传和培训。

(六)关于增强排污权流动性的建议

针对专家代表陈岩哲提出的政府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每年都应该预留一下排污权的资金,保证排污权的回购,同时排污权的交易价由市场决定,政府兜底的建议,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在《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已明确“设立排污权专项资金,用于回购排污指标、环境污染防治、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支付排污权交易服务费、与试点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等。”同时,在十四条规定“排污权交易价格原则上由市场决定,但不能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回购价格按企业交纳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执行。”此外,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将制定《珠海市排污权储备与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配套制度。

(七)对排污权交易推出时机的意见

针对政协委员代表窦振国提出的目前国家经济呈L型的,企业经营存在困难,珠海市政府在企业困难的时候推出这个政策是否不合时宜。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基础性机制创新的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珠海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2014年起连续三年将此项工作纳入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行动计划之中,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列入今年的白皮书任务。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在今年内制定《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按照《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推进,并报市政府审核。

(八)对适当控制排污权市场价格的意见

 针对政协委员代表窦振国提出的排污权是一种资源,具有稀缺性,价格会上涨,建议政府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使其避免像地块一样的高增长。在制度设计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充分考虑市场活跃度的因素,防止排污单位炒买炒卖或惜售等情形。比如我们对交易主体进入市场要进行严格审查,需经过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参与交易,在市场建立初期,主要采取的措施有:一是通过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指标来激活市场二是对于一些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会通过定向出让政府储备获取排污指标。

(九)对排污权交易监管的意见

    针对市民代表王颖提出的建立一个透明的监管办法,避免其成为一个权利租赁的平台的建议,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将制定《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明确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出让金的征缴、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

(十)关于增加、修改条款的建议

针对专家代表房怀阳提出的一是环保领域的管理思路由以前的总量控制向改善环境质量去转,就是以质量为核心,建议在排污权初始核定原则这里,建议增加一个排污权初始核定以改善环境为核心;二是建议第三章第十七条进行修改,适当考虑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三是建议第二十七条进行修改,排污总量监督执法体系不应仅限于排污总量的建议,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已在《管理办法》相应的部分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