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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程序

撰写时间: 2017-06-0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及其相关文件精神所确定的排污收费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排污申报阶段、排污申报核实阶段和计费征收阶段):

(一)污申报阶段

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企业、事业、个体工商户、部队、社会团体、党政机关等一切排污者应就排污的基本情况,向所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其中包括:

1.排污者的基本信息;

2.生产排污情况(包括企业生产作业信息、用水与排水情况、废气排污情况、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噪声排放情况);

3.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及相关工艺示意图等。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时,其填报内容与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依据充分,决不允许漏报、瞒报、谎报和拒报。排污申报登记要求及时申报。按申报的时间段可划分为年、季、月排污申报。

(二)排污申报核实

排污单位按规定申报自己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各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环保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实,是环保部门的法定权利。通过对排污者申报情况的审核,一方面可提高对申报数据的可信度,另一方面可以更细致地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水平、污染物处理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同时为排污费征收提供直接有效的法定依据。排污核定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申报表本身内容的审核与核定。审核有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逻辑是否合理、各种关系是否成立等;

2.利用多年积累的数据进行审核与核定。对工业污染调查、排污收费、环境统计及以往排污申报登记等有关资料进行对比,而取得一些有益资料,利于审核;

3.利用有关部门的资料进行审核。利用水源、能源、统计等部门的有关资料,根据其工艺和管理水平采用理论方法推算其排污量,从而核定其填报数据的准确性;

4.监测复核。对申报数据有疑问时,可进行监测复核,通过必要的监测手段确定企业排污量,并与企业申报量核对;

5.现场监察复核。现场审核申报资料的准确,对生产作业情况的了解和整个生产工艺全方位调查核实。

环境监察机构对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经核定后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排污者收到通知书后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

(三)计费征收阶段

排污申报数据核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将根据申报核定内容,分别计算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并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排污单位应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7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单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应当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市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可以申请缓缴排污费。对符合排污费缓缴的规定的,可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排污单位到指定银行缴纳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最后,由环境监察机构通过与财政部门联系,对排污费缴纳情况进行跟踪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