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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环保局信息公开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5号令《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本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凡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本机关编制了《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          通过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网址:www.jlsc518.com)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2、          通过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各办事窗口查询。

3、          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三)      公开时限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环保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    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北路11号601

联系电话:0756-2257114

传真号码:0756-2250522

通信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北路11号601

邮政编码:519000

电子邮箱地址:zhhbxjk@126.com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8301730

(二)    申请程序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珠海市环保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网址:www.jlsc518.com)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          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          申请登记

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          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    收费

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环保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市财政部门未明确收费标准前,本机关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环保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申请表》一并提供。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电话:2218745

 

投诉邮箱:zhhbxjk@126.com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