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常见问题

撰写时间: 2015-04-0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什么是核技术应用项目?

答: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

二、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有哪些?

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二)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三)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二)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 (三)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四)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五)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四、建设单位应在那个阶段办理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

 答: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五、如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在我市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单名,可在本网站资料下载栏目内查找。

五、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及电子文档)、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及电子文档)、登记表(1份)];

3、区及环保部门意见一份。

六、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七、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程序?

答:办理程序:申请→核实→现场检查→审查→批复

八、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时限?

答: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受理之日起20(专家评审和报告书修改时间不包含在内)个工作日。

九、办理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地址、办公时间?

答:受理地址:珠海市海滨北路11号  珠海市环保局固体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