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常见问题

撰写时间: 2010-11-1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建设项目何时申请试运行许可?

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二、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的受理权限?

答: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三、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的现场检查程序。

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四、试运行申请需提交的资料有哪些?

答:1、试运行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申请投入试运行自查表

备注:所有复印件均需盖有确认与原件相符的公章,上述资料各提交1份。

五、试运行的办理程序?

答:申请→核实→现场检查→作出行政许可

六、试运行的办理期限?

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试运行申请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八、试运行申请的受理地址、工作时间以及公交线路。

答:受理地址:珠海市香洲去红山路230号 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乘车路线:公交站名为“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直达公交有23路、26路、35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