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局长出庭应诉 纠正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当仁不让

撰写时间: 2017-12-2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2017年12月20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不服被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的局长张经纬出庭应诉并作总结陈词,金湾法院院长陈晓军担任该案审判长,维持行政复议案件机关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也派代表出庭参加了应诉。
        据了解,原告珠海市祥利国际石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与珠海市中润石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搬迁至该交易市场从事大理石加工。2017年5月2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原告的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经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后续依法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石材加工项目立即停止生产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原告不服市环保局作出的决定,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市环保局的决定。原告认为其不是适格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真正责任主体应为厂房出租方珠海市中润石材交易市场,且项目周边没有居民区、商业区,生产现状符合环保要求,没有引起不良后果及投诉。同时认为,市环保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作出程序不合法,对市环保局的决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均表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决定。
        市环保局张经纬局长在法庭辩论环节针对原告的观点作了回应。第一,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理应当仁不让。保护好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是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对原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依法发出行政命令要求其改正,态度坚决,当仁不让。第二,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环评审批及验收制度体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忽视环评审批或者验收,就是置环境于污染中而罔顾。原告经营的石材加工建设项目既未履行相关环评审批手续,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亦未经验收,就当然的生产经营使用,违法事实确凿。第三,根据环境保护法中“损害担责”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设项目的建设及经营单位是“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两类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原告是本案的当然主体。第四,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属于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法中的“责令停产停业”并不相同。本案中,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程序合法。
        市政府委托代理人也就复议程序及相关认定事实作了陈述。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合议庭评议、裁决,金湾法院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